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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613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