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称林、邵丽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称林,邵丽祥,章丽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662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山,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骏,该行职员。被告:陆称林,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邵丽祥,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章丽泉,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称林、邵丽祥、章丽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汉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