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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闫雷、邓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雷,邓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闫雷,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邓振明,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457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邓振明名下的牌照号冀J×××××号三轮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振明名下的车牌号冀J×××××三轮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