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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师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2096元,现本院已将执行回的案件款30200.73元支付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吴某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