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师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师某、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2096元,现本院已将执行回的案件款30200.73元支付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吴某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