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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谢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谢光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091号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组织机构代码:L6122698-9。经营者:刘刚,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址: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龚树华。被告:谢光明,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谢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