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1023号原告: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肖堰镇西泉庙村2组,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8644098-9。法定代表人:王明怀,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世武,南漳县肖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樊魏路,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07568303645L。法定代表人:郭文东。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租赁费用243450元,并从拖欠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共计249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30日,被告为了发展有机农业,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书》,由原告从农户手中将土地整体连片反租后流转给被告发展有机农业。因被告经营不善,2016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已解除合同,经结算被告累计共欠原告土地租金24345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可被告至今没有履行承诺。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原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郭文东。2012年9月30日,被告为了发展有机农业,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书》,由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541亩租赁给被告发展有机农业。合同约定的内容“一、租赁价格为:每年水田900元/亩(含村委会管理费200元/亩),900元/亩的租金为最低价格,若因市场经济因素(物价上涨等),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决定当年的租金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价格;二、租赁期限和支付租金的方式:总租赁期限为17年,自2012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每年租金分两次结算(每年度10月、次年5月)每次结算年租金的50%”。2016年6月4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与原告对租赁土地费用进行了结算,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西泉庙村现金(243450元)(耕地面积541.88亩)(贰拾肆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注款系欠村土地租金费用)。欠款人(单位)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否则由欠款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欠款,遂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土地应当支付租赁费用。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解除合同,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经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土地租赁费用2434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并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该欠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土地租赁费用243450元,并从2016年7月31日起以243450元为基数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漳县肖堰镇西泉庙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2434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31日起以243450元为基数至支付清租赁费用之日止)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千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