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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艳诉被告王寒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艳,王寒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10号原告陈艳艳,女被告王寒非,男原告陈艳艳诉被告王寒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艳艳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艳艳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