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艳诉被告王寒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艳,王寒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10号原告陈艳艳,女被告王寒非,男原告陈艳艳诉被告王寒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艳艳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艳艳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