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玉训、杨其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训,杨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其裕,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杨玉训与杨其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