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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玉训、杨其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训,杨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其裕,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杨玉训与杨其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