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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浩与魏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魏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357号申请人王浩,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魏纪宇,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浩与魏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纪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献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