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泽华与马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华,马浩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23号原告:张泽华,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浩然,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张泽华诉被告马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泽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浩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张泽华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