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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大年、李海鹏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大年,李海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大年,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鹏,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大年、李海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吉08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冯大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冯大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李海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冯大年、李海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被告人冯大年、李海鹏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