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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与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李久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民初99号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街。法定代表人:魏世铁,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东,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沈阳销售处销售员,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君,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兴工路6-3号。法定代表人:连东影,职务:董事长。被告:李久江,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与被告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君、被告李久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欠款84680元;2、给付违约金每日按照千分之六计算,自2017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的中密度板,价值84680元。2017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欠款。至今仍未偿还。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降低。李久江辩称,买受人是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应由其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的中密度板,欠货款84680元。2017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淸欠款,逾期从欠款之日起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千分之六的标准计算。所欠货款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久江具有共同还款义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案中,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的损失应认定为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明确表示违约金可以按照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时间应确定为2017年4月30日之次日起,即2017年5月1日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欠款84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二、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违约金,按照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三、驳回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彰武久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