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389号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34912982B。法定代表人:龚雪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波、侯毅婷,均为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江,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414元,由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