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朱永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朱永芹,徐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10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06243764。负责人孙建华,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朱永芹,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徐乃义,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