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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曾国平、周谷泉、刘爱群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曾国平,周谷泉,刘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复1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学纯,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曾国平。委托代理人余剑,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谷泉。被执行人刘爱群。申请复议人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湘潭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执异8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 诚审 判 员  贺一农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