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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9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听如与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听如,王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940号之二原告:邓听如,女,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孔羡芬,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光,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邓听如诉被告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邓听如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听如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合共5670元,由原告邓听如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3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妙珍人民陪审员  苏结梅人民陪审员  何献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