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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云强、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云强,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董晓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77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强,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桥子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李云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晓菲,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与被告李云强、寿光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强公司)、董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强、云强公司、董晓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云强偿还创金公司借款416517.61元及利息17722.5元;2、判令李云强向创金公司支付违约金(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41700元,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云强公司、董晓菲对李云强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创金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云强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创金公司借款417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其他被告承诺为李云强的借款向创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李云强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创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及创金公司依协议约定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李云强支付了借款等证据为证。李云强自创金公司处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他被告负有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李云强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李云强、云强公司、董晓菲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李云强、云强公司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为李云强提供借款服务,李云强、云强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轻易贷网络平台与创金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创金公司,借款人为李云强,担保公司为云强公司,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借款支付方式为创金公司方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资金至李云强委托垫付卡账号(即用户名为云强公司的账号),李云强未按时足额偿还款项的,须向创金公司一次性交纳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向创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云强公司、董晓菲做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均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担保函,担保范围包括李云强的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催缴欠款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及担保函的签字均系李云强、董晓菲本人所签,并加盖了被告云强公司的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依据创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创金公司授权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告委托的云强公司账号汇款417000元。2017年2月20日,李云强偿还482.39元,至今尚欠416517.61元。上述事实有创金公司陈述及创金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云强向创金公司借款417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证明予以证实,李云强与创金公司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创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给李云强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云强未按约定偿还创金公司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创金公司主张李云强返还借款本金416517.6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其又主张李云强支付借款利息17722.5元,违约金41700元,并按照欠款数额1‰/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年利率24%,故李云强应按照年利率24%向创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上述款项自创金公司支付借款之日2016年8月24日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共计83361元。云强公司、董晓菲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6517.6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为83361元,以后利息按照本金416517.61元、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董晓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云强追偿;三、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计4530元,申请费2900元,合计7430元,由李云强负担7206元,寿光市云强物流有限公司、董晓菲承担连带责任;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