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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发兵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发兵,庞某1,庞某2,罗某,禄丰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发兵,男,1978年3月1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罗毅、彭艳红,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男,2011年3月2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法定代理人庞某2,男,1983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系庞某1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2,男,1983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女,1962年7月23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禄丰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禄丰县城新禧大街与万融街交叉路口处,组织机构代码:43197515-X。法定代表人普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法定代表人XX文。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起某,女,1991年8月18日生,云南禄丰县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禄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禄丰县万融街与新禧大街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1517980-8。法定代表人张洪钧。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李发兵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233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罗某的经济损失355626元,由被告人李发兵赔偿70%即248938元,扣除李发兵已经赔偿的28000元,现还需赔偿22093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罗某剩余的经济损失30%即10668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禄丰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2、庞某1、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李发兵不服,以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被告人禄丰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刑事附带民事第三人禄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基于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第三人起某(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怒雄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夏绍兴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代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