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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刘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09065。法定代表人季从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住朝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庆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艳,女,1962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刘庆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沂南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0138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4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