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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戴俊诚与许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诚,许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5476号原告:戴俊诚,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许睿,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戴俊诚与被告许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俊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俊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许睿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2012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的利息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两年后归还,并约定利息。两年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补充协议予以延期,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现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许睿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12年5月4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帐500,000元。201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戴俊诚;乙方:许睿;……一、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于2012年4月的原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借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整。三、借款利息:年利率20%。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定为期一年的借款期,展期两年,即还款期展期至2015年4月30日。五、展期期间的借款利息与原协议相同,即年利率20%。六、当甲、乙双方约定的展期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与利息之和,总计人民币80万元整(其中50万元人民币为本金,30万元人民币为利息)。……”。其后,被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补充协议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补充协议及银行转帐凭证用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及款项实际支付事实,根据原告该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5月达成借款50万元的合意,钱款业已实际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许睿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关于2012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2012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30万元,亦未超过法定合理范围,可予准许。被告许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作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俊诚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许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俊诚2012年5月4日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人民币30万元。如果被告许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原告戴俊诚已预缴),由被告许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杨万加人民陪审员  韩吉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