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054号原告黄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被告薛某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中间人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