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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054号原告黄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被告薛某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中间人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