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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志法与赵顺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法,赵顺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49号原告:赵志法,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赵顺来,女,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法诉赵顺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志法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法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志法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