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志法与赵顺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法,赵顺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49号原告:赵志法,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赵顺来,女,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法诉赵顺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志法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法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志法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