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永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永华,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秦永华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大石街道办事处出发沿国道212线往本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段1190K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秦永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秦永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秦永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永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永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秦永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永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永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