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与郝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郝淑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839号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徐妍,校长。被告:郝淑兰,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郝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特殊教育学校负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