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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周维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周维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068号原告:周波,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周维关,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周波诉被告周维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