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周维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周维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068号原告:周波,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周维关,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周波诉被告周维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