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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市华泰纸制品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市华泰纸制品制作有限公司,龚国华,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74754180。被执行人宜春市华泰纸制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生猪屠宰场内,注册号:360902210016914。法定代表人:龚国华。被执行人龚国华,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协升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华泰纸制品制作有限公司、龚国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刚已于2017年8月21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