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素廷与毕志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廷,毕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75号申请人:李素廷,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毕志明,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人李素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毕志明驾驶的冀A××××ד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素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毕志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ד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察大队,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