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伯洪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伯洪,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伯洪,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征,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薛世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何伯洪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伯洪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所签《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并非普通民商事合同,且系格式合同,一、二审法院以安置协议系双方合意形成为由驳回其诉请有失公允,侵害其合法权益。拆迁时其家庭有两个独生子女,但南桥镇人民政府及奉安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家庭独生子女身份另外安置。何伯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案涉房屋动迁为协议动迁,何伯洪在签订安置协议并取得三套安置房屋时并未提出异议,而该安置协议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不予支持何伯洪关于安置协议无效及其他相关主张,于法无悖。何伯洪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何伯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伯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