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5年7月9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被告人宋某经王光介绍结识刘某1(已判决),与张某、李某(均已判决)在中国民生银行三户联保贷款,被告人宋某将深泽县宏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交给刘某1。刘某1又为其编造了虚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资料让被告人宋某签字确认,交给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民生银行对深泽县宏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后,后宋某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宋某未还贷款,此笔贷款给中国民生银行造成损失2177810.71元,其中本金1329419.46元,罚息84839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李某、刘某1的供述;证人刘某2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结果说明;深泽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证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0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骗取贷款的本金1329419.46元发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 伟审判员 张运启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