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97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肖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万合镇。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办博西路盗窃被害人吴某立爱牌黑色两轮女装踏板电动车一台; 2、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根竹园工业区39栋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昌华力韩牌蓝色电动车一台; 3、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建设西路南盗窃被害人范某奥娃牌黄色女装电动车一台; 4、2017年2月8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农村商业银行斜对面盗窃被害人段某金悍马牌黑色男装大型电动车一台; 5、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振兴街一楼走廊盗窃被害人张某战神牌黑色男装电动车一台; 6、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柏溪路香槟公寓楼下旁一巷子盗窃被害人陈某蓝色宝运达牌电动三轮车一台; 7、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柏溪路维客佳门口盗窃被害人文某台顺牌黑色女式电动车一台; 8、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柏溪路盗窃被害人黄某台铃牌黑色男装电动车一台; 9、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根竹园社区盗窃被害人蔡某台顺牌黑色女式电动车一台; 10、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根竹园马园路被害人加美速牌红色电动车一台; 1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肖某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根竹园东区盗窃被害人徐某雷致牌玫瑰金色电动车一台。 上述被盗财物的价值均无法鉴定。 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晚上22时许抓获被告人肖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1台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