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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王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良,王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824号原告李存良,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春霞,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良诉被告王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