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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瑞霞、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霞,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朱瑞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谢洪涛,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瑞霞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