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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09号原告: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四维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1459417J。法定代表人:欧国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4209。法定代表人:张孝锋。原告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诉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奇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小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