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临湘市人民政府,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初74号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胜,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淑萍,市长。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负责人陈根望,组长。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诉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撤销山林权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要求撤销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颁发给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的43090894578号林权证中包含高家排山林的部分及颁发给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组民陈细波的B430901894501N06号林权证中包含高家排山林的部分,另外还要求撤销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颁发给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组民陈华生的N0107号临湘县自留山使用证(社)存根包含高家排山林的部分。随着我国全面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以前广泛存在的村民自留山使用证已被现今的林权证所取代,失去了效力。根据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自述,该组已于2012年即已知道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将包括高家排在内的山林林权颁证给了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组民陈细波,并于此后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参与协调。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组,陈细波系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组民,故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于2012年亦应当知道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已将包括高家排在内的山林林权颁证给了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2012年即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将包括高家排在内的山林林权分别颁证给了第三人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竹坑组及其组民陈细波,至2017年8月15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据此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岭中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临湘市詹桥镇水泉村中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建新审判员 陈玉香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