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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利民与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民,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555号原告:黄利民,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0351-3。法定代表人:沈军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调解、和解等事宜。原告黄利民诉被告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民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利民承担。审 判 员  阮依娜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