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26号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薛晓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杨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