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张伟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张伟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31号之一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伟绩,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张伟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伟绩名下位于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北怡和嘉园1幢2-2403号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伟绩名下位于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北怡和嘉园1幢2-2403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肖红名下奥迪牌(车牌号为豫C19X**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