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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房房诉被告朱争峰、刘娟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房房,朱争峰,刘娟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138号原告:刘房房,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席家村刘家组村民,住本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侠(原告刘房房之妻),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席家村刘家组村民,住本组。被告:朱争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梁赵村朱*组村民,住本组。被告:刘娟妮(曾用名:刘妮,被告朱争峰之妻),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梁赵村朱*组村民,住本组。原告刘房房诉被告朱争峰、刘娟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房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房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房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房房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