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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会亭与李新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亭,李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71号申请人李会亭,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新喜,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5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喜的银行存款515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喜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新喜价值5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