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296号之二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新华中路1号。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