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孙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孙孝勇,沈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2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石城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10531-0。被执行人孙孝勇,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沈少芳,女,汉族,1966年8月8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孝勇、沈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孝勇、沈少芳所有的铜陵市五松镇水木清华园1栋三层不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