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宝臣与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臣,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827号原告:刘宝臣,男,1952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毛春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颖,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宝臣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宝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宝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宝臣负担。审判员 韩银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子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