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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震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7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震,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震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