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吴炳木、吴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吴炳木,吴江辉,陈其彬,吴桂彬,陈红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577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路奇盛花园A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049E。代表人:刘福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夏阳,该社职员。被告:吴炳木,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江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其彬,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桂彬,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红芬,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被告吴炳木、吴江辉、陈其彬、吴桂彬、陈红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