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东光县胜军镀膜厂、马书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胜军镀膜厂,马书见,贾玲玲,东光县浩然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52号申请人:东光县胜军镀膜厂,住所地东光县于桥乡王喇村。被申请人:马书见,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申请人:贾玲玲,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申请人:东光县浩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于桥乡菜园村。原告东光县胜军镀膜厂与被告马书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光县胜军镀膜厂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书见、贾玲玲、东光县浩然塑业有限公司的价值12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东光县胜军镀膜厂以12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奔驰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书见、贾玲玲、东光县浩然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东光县胜军镀膜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