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李枫、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李枫,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256号原告:马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垦二九一农场。被告:李枫,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宋春雷,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马强与被告李枫、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马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因被告李枫、宋春雷无法取得联系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判员 王培铭王王培铭培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如 意 史 如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