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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81932元,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亚门窗有限公司自动履行81932元,至此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30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