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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436号原告:李龙,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安,陕西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40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龙承担。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