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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坤与周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周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395号原告:朱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会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关于原告朱坤与被告周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