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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0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5437-X,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22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于水。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7727-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2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罗本东。申请执行人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720.94元。案件受理费54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33元,由被告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陶然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产品,并于2016年9月7日将上述机器设备及产品交付评估拍卖。经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另案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01864元接受上述机器设备及产品抵偿相应债务。因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所涉债务远高于抵债金额,根据查封先后顺序,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953.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执行调查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如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陈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节 来源:百度搜索“”